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

法界:柯震東屬初犯 頂多勒戒處分











柯震東

報系資料照

藝人柯震東北京吸食大麻被捕,經行政拘留期滿後獲釋,預計今日返台。據了解,台北地檢署已經指揮台北市刑警大隊待柯震東返台後,對他進行驗尿或採集毛髮,以鑑驗柯吸食毒品的時間長短和種類;法界人士說,依照國內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,由於柯屬於初犯,除了已知的大麻外,縱使還有接觸1級毒品,頂多只能對他施以勒戒處分。

此外,檢方也會考慮柯的情節輕重,讓他到指定的醫療處所進行戒癮治療,經醫生評估無繼續施用傾向後,給予緩起訴,不過,前提要經過檢察官的同意。


柯震東方面為免他返台被裁定勒戒,訴求「一罪不兩罰」。檢方人士表示,柯在大陸因吸毒遭行政拘留,是涉犯行政罰,但在國內對於吸食大麻須受刑事處罰,即使柯在大陸已被拘留,但並不能因此進行勒戒時間的折抵。


至於本案衍生行為人若在不處罰吸食大麻的外國地區吸毒,回到國內後,是否須接受處罰的問題。法界人士說,行為人在外國犯吸毒行為,如果在當地並不處罰,返國後就不會遭到追訴,除非是涉犯萬國公罪的販毒等行為,且所犯最輕本刑是3年以上的重罪,才會遭到追訴,若行為人因案在外國執行,也才會衍生跨國移交受刑人的程序接返執行問題。


法界人士表示,如果柯震東拖延返台的時間,不利於尿液的採集,但頭髮可反映柯近半年內,有無碰觸毒品的真實紀錄,只要有施用毒品,除非柯理光頭,不然一切都會留下紀錄,若鑑驗結果呈陽性反應,屬於初犯的柯震東在國內就要面臨相關的司法程序。


資深檢察官表示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給予初犯許多優惠,單純吸食1、2級毒品,無須面臨刑罰而給予勒戒處分和戒癮治療的處遇;通常,執行觀察勒戒,時間最長為2個月,經戒治處所施以勒戒教育,再由專業醫師評估有無繼續施用的傾向後,就可結束勒戒,然後檢方再作成不起訴處分。


不過,該位檢察官也說,如果柯震東的吸毒行為,沒有成癮性、非施用1級毒品(例如海洛因、古柯鹼等),經檢察官審酌後,可給予戒癮治療,如此,柯就不用進入戒治處所進行勒戒。依照檢方的戒癮治療相關規定,未來2年內,須定期到台北地檢署指定的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報到,接受驗尿與觀護人簡單衛教,但戒癮治療的費用,要由當事人自行負擔。












施用毒品檢測方式

製表:陳佩琦












施用一、二級毒品勒戒流程

製表:陳佩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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